《实务论命》诉讼、官非

一般性对「论命」之常法,通常界分在

一:发达、成功,功成名就,讲究……「用神、喜忌、格局」。

二:人世之常情,小康社会,无非一些「家计小谈」,也就是「妻、财、子……」等家务事。

然而,真正对「实务」论命有经验的人,都知道令人「棘手」之问命,倒并不在于以上这二项之老生常谈,而是:

甲:诉讼,胜诉或败诉?尤其是会不会「收押、入狱」。

乙:夫妻间会不会「离婚」。

丙:讨「债」,能不能要得回来。

论「命」在实务会客之时,有着一些不是「理论」可以普及化的层面。

包括:人的面子问题?找个籍口而已……等等,而且是「情」重于「理」的社会层次。

譬如:来宾问我,明天开庭,他会不会「被关」?「收押」?我想……,很难对他说:你被会「收押」……,如此的答话。

有关「诉讼、牢狱」的论述,在一般命书之中很少提到。

不过在《古今图书集成》第五百四十六卷「兰奥歌」中,却有「诉讼」章节。

兴讼先推身杀鬼,身强杀弱应有理;劫杀克身理不明,身旺杀空忧散矣;

告人切要杀印扶,被诉却忧刑冲日;身旺杀空诉者输,身衰杀旺身遭灾;

杀身倶旺事迁延,身杀俱空公事止;劫杀临官讼词兴,财临劫杀因财起;

三刑日主莫兴讼,六害坐日休后悔;比劫化杀事艰休,官杀化比多暗昧;

月建冲官官恕罪,日坐冲杀难脱身;日杀双冲尤艰难,七杀冲合去又还;

天喜贵人要生身,决定二头都没事;劫杀坐杀是祸根,空亡却是相和义;

财星贵人相扶持,托个人情可调议;诉人被诉都当记,…………

焚系忧官两未萌,鬼旺入墓须有难;官冲年柱须三审,比劫伤财理不明;

坐杀逢冲遭他责,亦主诉讼我不赢;两头官杀因旧事,比劫逢冲因同人;

财无食伤灾难了,会伤冲处假作真;日与七杀支不冲,此事终亦有比和;

两边相见自消磨,…………

我欲兴讼去告人,比财食冲事难成;食杀旺相可成讼,财冲论讼总不成。

他人告我果何如,食比冲动总是虚;杀印旺相成大讼,财旺必定胜讼书;

是非官讼几时休,杀印冲合最可忧;食伤旺时容易散,比兴制财事悠悠。

论「诉讼」并不是「子平法」之主流,却又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。问诉讼大约有七种不同,是指「当事人」个人之过程。

一:原告,非但要「胜诉」,还要达到预定之「目标」,否则宁可「不告」。途径是告要胜诉于事实,否则不告。反之,引祸上身,变诬告成被告。

二:已成定论之被告,东窗事发,要「罪轻」。未必成论之被告,对方可告可不告,但愿「无事」(和解)。

三:已成形之被告,已接传票,无非「罪轻、罪重」,和的希望渺茫。

四:当庭收押。

五:三年以上定案,不得上诉。

六:久拖3-10年。

七:和解、无罪。……

然而,禄命法对「诉讼」之观点,就有些不一样的观点。由于「禄命法」在「十神」之中(比劫财印),在所有古藉中,并没有特别为「诉讼」这个层次立出章节,予以说明,包括《三命通会》等名着在内……。只有在「神煞」方面,倘有「勾绞、官符、劫煞、亡神……」等还有些近似。

但以「子平法」而言,「神煞」并不是主流之系统,不足以引用至「命格、流年」的层次。然而,「子平法」是由「纳甲卜筮」而延伸。「卜筮法」中,却是有「诉讼」具体的推论法则,因而借用规则,再融会族「命学」的范围。即是以「卜筮纳音」论「诉讼」,汇合「子平实务论」,二者合流之余形成有关「诉讼」之层次:

一:是否「命」中注定 定会有「牢狱」之灾。

二:诉讼,并不一定会有「牢狱」之灾,然而「诉讼」俗称之为「打官司」。不论是原告、被告,在一般人性中,都是能免则免之事。

三:人经常会遇到一些「身不由己」之事,会左右不定,要不要「诉讼」的两难?

四:「诉讼」必有原因的,其中牵扯到「面子」之层次,最为合理的诉讼。因「财务、兄弟分产、男女纠纷、意外(车祸)……」等。这些又都是「可讼」与「不必兴讼」之事。但都是可以用「算命」的方式,先问一问要不要打官司。

五:诉讼,可久、可拖,我就听闻过一些「选举诉讼」扯了好多年。

六:当事人最为担心的话题,「明日开庭会不会被当庭收押?明日是高院宣判,最好不要「定狱」不得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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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形式式,论「诉讼」之算命,气氛很不轻松……。

依「纳甲卜节」问诉讼的规则,是用「官鬼爻」代入「子平法」,即是以:
四柱中之「七杀」作为推论「诉讼」的整体依据,由「卜签纳甲」之世应,完全改组为「子平法」七杀格的论式。(不论妻财子禄,只论诉讼)

一:身强杀浅,有利当事人是原告。

二:身强杀强,切勿诉讼为上。

三:四柱无七杀,根本没有告人之心态。

四:七杀入空亡,说说而已,不会真的进入诉讼。

五:比劫合杀,人情拖累,身不由己

六:财生杀党,破财消灾。

七:杀印相生,最有利于当事人是原告。

八:三合七杀,诉讼会很久长

九:食伤制杀,和解了事。

十:官杀混杂, 一波未平,一波又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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